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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兄弟未辦拋棄繼承 百萬債務纏上身

報載《一名王姓男子欠債百萬元,往生後債主找上門,發現王的父母雙亡,又無子嗣,3個弟妹全都拋棄繼承,但意外發現王男還有一名從未謀面的同父異母弟弟。基隆地院以王的同父異母胞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判決王弟要在繼承範圍內負起這筆百萬元債務清償責任。

民法當然限定繼承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現今民法已採「法定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只以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但仍要注意,應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以後不會因擅自償還債務而需要用到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其他債權人。

當初未辦拋棄繼承仍有機會於訴訟中主張拋棄繼承

按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拋棄,應該要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如果無端成為繼承人者,和被繼承人過去根本沒有聯絡往來,對被繼承過世以及前順位繼承拋棄繼承一事均無從知悉,也可在遺產債務的訴訟中,要求法院請原告舉證繼承人知悉繼承時間點,若對方無法舉證,繼承人可主張是收到起訴狀才起算「知悉繼承時間點」,此時應可在訴訟進行當中辦理拋棄繼承。

另外,因為判決是要求繼承範圍內給付債權人100萬元,所以法院將來在執行時,繼承人王先生可向民事執行處請求調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如果遺產清冊確定沒有財產,王先生也可主張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而無須清償任何繼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