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疾病導致的重大破綻
報載《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指控婚後才知何姓丈夫時有精神疾病,日前變本加厲,不但常對她動粗,還曾拿麻繩綑綁她威脅「要拿刀殺小孩、和小孩同歸於盡」,她忍無可忍,只好訴請離婚。士林地院認為兩人婚姻已產生重大破綻,判准離婚。》
法律評析
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將裁判離婚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符合聲請裁判法定事由者,其中包括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若是沒有上述10點事由但仍想要離婚,還有另一種概括性原因: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我們又稱為破綻主義,夫妻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導致無法維持,則導致破綻較重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若是一樣重,則雙方均可以提起離婚。
新聞案件中,法官就是援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破綻主義,去認定林女的婚姻因為丈夫精神疾病及脫序行為已經發生重大破綻,而無法回復,因此准予離婚。另外也要提醒民眾,在離婚官司中,除了離婚以外,尚有小孩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等可一併處理,以免日後仍要法院跑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