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男子疑外遇提離婚失敗

報載《長年在馬來西亞經商的汪姓男子,聲稱自己縮衣節食,但妻子揮霍無度每月生活費五十萬元,還花一億四千多萬元買豪宅,導致他負債累累訴請離婚;但汪妻反指丈夫人不在台灣,甚至跟秘書搞外遇,對方還跨海打電話嗆聲,士林地院採信汪妻與小孩的證詞,雖汪妻及子女證詞無法直接認定汪男有外遇,但顯非胡亂指控,因此汪男要對夫妻感情破裂負較大責任,無權要求離婚,駁回汪男的離婚請求。

夫妻離婚宜先協商

在離婚事件中,通常不會建議雙方馬上走上法院,因為到了法院往往會有更多關係上的撕裂,事實上對於兩人是沒有幫助的。倘若雙方對於這段婚姻都有共識沒有維持下去的必要,則建議應可先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而若是有未成年子女,也可對日後監護、照顧等問題一併協商,雙方若有協商共識,則可將協商內容寫下來,以免口說無憑。

進入離婚官司重點在破綻誰導致

當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最終只能透過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是由以外,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主張第2項,婚姻已經發重大破綻而無法維持。也因此進入離婚官司,首先要去向法官證明婚姻是否已經有重大破綻,這部分基本上認定是較為寬鬆的;但更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有破綻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只有責任較小的一方才可以准予提離婚,例如上述案例,法官就是認為先生有外遇因此要對夫妻感情破裂負較大責任,而不准先生請求離婚。

小孩也可能成為關鍵證人

打官司首重舉證,而家庭糾紛通常最清楚的也就是家人,小孩的說詞往往成為法官判斷問題的很大依據。不過在實務上,如果小孩還小,大部分的法官都不希望傳小孩到庭,就算一定要到庭,也可建議法官可採單獨詢問的方式,避免小孩受到心靈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