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遭撞事件看強制辯護案件
轟動一時的社會事件,一名洪姓男子開車撞死妻子與妻子的委任律師,此案件引起律師界公憤,律師公會除了發表聲明譴責暴行,還有為數不少的律師更憤慨揚言,不會接受洪姓男子委託擔任辯護人。而現今全案依殺人罪起訴後,移審至台南地院,但不知道是因為律師界輿論發酵,還是洪姓男子根本就沒有請律師辯護,最後合議庭審判長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什麼是強辯護
法律上為了保護刑事案件被告的權益,避免被告防禦力不足,因此被告被指控的案件是屬於重罪的案件或是符合法定特別身分要件的人,則法律上賦予被告獲有強制辯護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案件要指派一位辯護人替被告行辯護工作,費用是由國家支出。新聞中洪男被起訴殺人罪,因為屬於重罪,因此有符合強制辯護。
哪些案件是強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強制辯護由誰來負責
在我國司法制度上,強制辯護案件的辯護人主要由兩個團體負責承擔,第一個是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另一個就是「律師」。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公設辯護人是內設在法院裡面的組織,而律師則是獨立執業,因此兩者相較之下,律師的獨立性會更高。但也因為獨立性高,前述新聞中,法院或許正是擔心本案沒有律師願意承辦,因此直接指定由公設辯護人來負責強制辯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