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該如何處理?
◆案件事實
金額逾100萬元之政府採購,機關多採公開招標,而前來投標之廠商,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是承辦人員須事前調查確認之事項,但如果因為行政或審標疏失,而未即時發現時,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
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
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是「決標前」被列為拒絕往來者,原則上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如果會導致不符公共利益時,可經上級機關核准,維持原議,但幾乎不會有機關會冒此風險,仍建議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假若是「決標後」才被他機關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則契約仍應有效,廠商應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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