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案】

被告甲於民國97年間結識共同被告丙即原告前夫後,明知丙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竟仍積極與丙交往示愛,持續頻繁與丙多次出遊,其中更有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渠等同居及不當交往之行為,顯已嚴重破壞甲與丙妻間之信任、忠貞關係,及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丙甚而逼求與乙離婚,而於99年10月20日成立離婚。嗣丙於100年5月10日向乙承認,乙始悉上情。甲與丙之相姦婚外情行為,共同侵害乙之配偶法益,造成乙精神上之莫大痛苦。原告乃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