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證人未親聞雙方離婚真意,離婚無效案】

原告林先生於103年初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與被告陳小姐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上雖有被告找尋之二名證人簽名,然而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並未在場見證,亦未在簽名擔任證人前,親自或以電話向原告求證是否有離婚真意,原告林先生為了小孩利益和辦理離婚時並不符法定要件,因而來所委請律師,提起確認與被告之間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