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請求給付貨款案】

被告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起至8 月10日,因國立聯合大學擴建工程需要,陸續向原告購買各式配管五金材料,此部分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12,181 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該批配管五金材料與被告,被告原應於同年10月底給付貨款與原告,惟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竟以尚未取得向上游承包商請款之款項而拒絕給付。又被告因苗栗縣政府新建工程之需要,復於同年10月1 日至10月20日及同年11月1 日至11月16日,分別向原告購買64,994元及64,447元之各式配管五金材料乙批,原告均已依約交付配管五金材料與被告,被告應於同年12月底前給付此部分材料之貨款與原告,惟迄今仍未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