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可索賠並提告詐欺罪
案例事實
民眾在購屋前須先瞭解屋況,包括是否有漏水、違建、凶宅或其他房屋瑕疵等等。是否為凶宅,向左右鄰居、轄區派出所探詢或是搜尋網路資料,更能得出答案。常見的社會事實舉例:甲在市中心的新大廈花費2000萬元購買12樓一戶,並出租給A,與A同住的家人B因經濟壓力沉重,從12樓陽台墜樓自殺,墜落於同棟大樓2樓住戶乙之陽台並當場死亡。房東甲、2樓屋主乙及其他社區住戶所有權人,可否向B之繼承人A請求房價減損、精神賠償或其他財產上賠償?事後甲將房屋以1500萬元出售給丙,卻隱匿上開情事,丙得向甲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律師解說
一、凶宅範圍
依內政部97年7月的函釋92年公告修正之「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因此,凶宅的認定須符合時間(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空間(限於專有部分發生)、型態(兇殺或自殺)三要件。
二、丙得否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354條所定物之瑕疵,包括「價值瑕疵」、「通常效用瑕疵」與「契約預定效用瑕疵」。凶宅是否屬於價值瑕疵?節錄最高法院肯定見解如下:
本件就甲將房屋賣給丙的問題,因為12樓及2樓均屬凶宅,只要買受人丙能證明12樓該屋之市場價值,因曾發生跳樓自殺的不幸事件,導致房價減少,仍可構成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並依民法第359條向甲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再者,因為甲在賣屋時未據實說明屋況,違反「前契約說明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亦得選擇依民法第227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並可以甲提供不實之資訊使買方丙在評估時陷於錯誤,構成詐欺罪,提出詐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