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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設條件性別、年齡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

前言:

    企業在徵才過程中如果對於求職者的應徵條件與本身工作內容無關者而設條件限制(例如:行政工作以女性為優先考量、20歲女性尤佳...等)縱然誠徵內容沒有直接禁止求職者條件,事實上仍會限制求職者的求職意願,這就很有可能會違反就業歧視法,其罰則為30萬元~150萬元之罰鍰。

 

案例事實:

    某一社團法人誠徵社團助理,其提出的應徵條件為「可配合穿短裙」、「年齡高者建議不要來應徵以20歲附近為優先」經民眾檢舉由高雄勞工局裁罰45萬元,但該社團法人不服向勞動部提出訴願,為訴願仍遭駁回,近日案件到高等行政法院仍判該社團敗訴。

 

法律解析: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此一法規列舉「種族」、「語言」、「宗教」、「黨派」等但解釋上並不限於法條中所明文之特徵歧視,仍應以其限制條件是否與工作性質有相關,近日就有一間店面因員工是愛滋病而資遣,就業服務法第5條雖未明文「疾病」但仍違反就業歧視,遭勞工局裁罰30萬元。

 

    本件受裁罰社團誠徵助理的應徵條件文案為「應徵條件:我們沒有性別歧視,只要能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者皆可,意者在私,謝謝。因為工作常常需要跋山涉水,為了安全顧慮,年齡高者建議不要來應徵,應以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再次強調,這是為了妳的安全。」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訊息中「以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指體能較佳者為社團助理之適宜條件,依市面上醫療書籍及經驗法則,20歲至29歲確為體能最佳時期。因助理工作需要足夠體力,為免求職者事後發現體力難以負荷,及確保工作中之人身安全,才建議年齡較高者可多加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應徵,徵才條件並未限制20歲以上或更年長之求職者不得應徵社團助理之工作,故無任何就業歧視或差別待遇。

    惟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認為應以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之主觀想法,逕將體能與求職人年齡劃上等號,並作為錄用與否之條件設定,已影響不特定求職者前往面試之意願,且依一般經驗法則,可著短裙服裝之人通常係指女性之特定性別,而系爭訊息已明確揭示需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著實反應原告偏好女性求職者,且該性別及年齡之限制未具合理性及必要性,洵堪認定。

    大部分在徵才時構成性別歧視的雇主,都不具有真實的惡意,多半是為了節省時間、方便面試,於是設定了一些基本門檻條件,雇主希望能錄取體力較佳的員工,而年輕人體力通常比較好也是沒錯,但也是有年紀大但體力勝過年輕人的求職者存在,雇主對於年齡的限制,導致中高齡求職者連第一步的面試關卡都進不來,這就違反業服務法的立法目的了,所以雇主在徵才時,可針對科系、工作經驗設定條件,但絕不可「規定」把年齡、性別作為條件,否則即會觸法,且罰鍰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