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勞保高薪低報,無損益相抵原則適用
◆案件事實
小劉受雇於甲公司,每月薪資4萬5千元,但雇主都只為小劉投保最低工資的勞保級距,小劉雖然知情,但未了不與老闆起爭執,所以未表示反對,也因此少繳勞保費的自付額。某天小劉下班期間出車禍,但因為勞保投保金額級距不足,所以領取之職災補償金也少,小劉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老闆主張小劉也因為勞保低報而少繳勞保費、甚至不用繳所得稅,也因為獲益,主張損益相抵,也主張小劉長期未表示意見,也是同意低報,不得求償,老闆主張是否有理?
◆律師解說
勞保費的收取權人為勞保局,雖然員工小劉確實因為勞保低報而少繳了勞保費,但小劉事實上還是有補繳的義務,所以小劉並無獲利,因為還是會面臨勞保局的追繳。而且小劉少繳保險費的受損害人是勞保局,雇主也沒有因此受有損害,難謂係同一原因事實,老闆主張損益相抵,於法無據。
勞工對於高薪低報事實未表示反對,亦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因為所謂過失相抵,係指員工之行為導致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無須知會勞工或經其同意,此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所規定,所以薪資的申報與勞工無關,即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所以小劉得向甲公司求償勞保高薪低報,所導致職災補助請領差額之損失,甲公司之抗辯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