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遺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仍須給付退休金
◆案例事實
勞工甲在公司工作二十五年了,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老闆一直苦惱甲如果退休,要付給甲一大筆退休金,處心積慮不想付這筆退休金。某天甲開車出車禍肇事逃逸,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雇主終於逮到機會,馬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接終止和甲的勞動契約,心想不用付退休金了,但老闆的如意算盤真的有用嗎?
◆律師解說
勞工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即已取得向雇主領取退休金之權利,雇主亦有發給之義務,不因嗣後勞動契約是否終止而受影響。
故勞委會81年2月28日台(81)勞動3字第05213號函釋、101年7月31日勞動4字第1010131995號函釋均指出,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未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前,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所以本案雇主,只要甲仍未逾退休金請求權時效,雇主仍應給付甲退休金,不因雇主已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主勞動契約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