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加班)
一、概念解說:
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具體定義,僅於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實務上認定「工作時間」應指「廣泛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所受拘束的時間,因此除實際上提供勞務工之工作時間外,勞工在雇主指揮下監督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屬工作時間(最高行政法院89年2659號判決意旨)」而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簡稱「延長工時」,俗稱「加班」。有關延長工時(加班)加班費之計算,爰與下列說明。
二、加班費之計算:
依照勞基法規定,什麼情況下雇主才能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有關加班費如何計算?
1.依照勞基法有二種情形雇主得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一種是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必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加班。另一種不用經勞工同意,規定在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有關加班費之計算:(勞基法第24條)
(1)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
(3)如果是前面所述特殊情況,說,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形則加倍發給。
(4)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按: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日,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另再1又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