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住戶可否以安全或美觀為由,要求拆除牆面廣告?
◆案件事實
某公寓大樓的一樓店家,在大樓外牆安裝廣告看板及帆布,住戶覺得很醜,也覺得廣告看板如果掉落,除了安全性問題之外,法律責任也難釐清,於是聯名要求一樓店家將廣告拆除,但遭到店家拒絕,該怎麼辦呢?
◆律師解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大樓的外牆屬為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而大樓外牆係用防風防風等作用,並非設置廣告物之用,所以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或大樓規約允許,始可在外牆裝置廣告。
所以特定住戶未經區權會同意、或未依規約提出申請,自行在大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管委會應予制止,若經制止不從者,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命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如果屆期仍不回復原狀,管委會得自行回復原狀(拆除),費用則由違規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