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塗銷訴訟繫屬登記 ?
依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68號函內容指出:
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前段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揆其修法目的,係為使受讓訴訟標的權利之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及減少受讓人於知悉有訴訟繫屬之情形而仍為受讓時,因主張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以保障訴訟繫屬相對人及受讓人之權益,防止紛爭擴大。
倘若原申請登記之當事人未申辦該訴訟繫屬註記之塗銷登記,可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3 項規定,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訴訟終結或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 記裁定經撤銷(廢棄)確定證明狀,待收到法院核發之訴訟終結證明或裁定經撤銷(廢棄)確定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