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者請求離婚會勝訴嗎?
前言:
視個案情況,起訴離婚者雖然有外遇,倘若相對人對造成離婚婚姻走不下去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的原因或有更高或相同程度的可責性才可能判決離婚,否則官司不會勝訴。
離婚官司的勝敗:
實務上常發生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一方有外遇,有外遇有一方就會想要離婚,但一方不想讓對方趁心如意據離婚,此時有外遇的一方只能起訴請求離婚,其離婚請求是否會被會被法院判准,涉及到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首先,原告必須主張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離婚情形,其中下列10種情形,如果經法院認定確實有,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分別為:「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通姦)、「夫妻之一方受他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另外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以如果沒有前面所說的10種情形,有外遇之一方以其他事由,例如:指稱妻子不做家事不孝順公婆常常和公婆起口角者或時常用三字經罵自己等事由起訴離婚,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因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許責任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所以外遇之一方訴請離婚倘若沒有前面所舉的10種情形,只是以其他事由訴請離婚,因為自己有外遇在先,往往不會贏得離婚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