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張淑晶房產問題再槓親哥哥
讓全台租客聞風喪的惡房東張淑晶先前屢屢因為租賃糾紛和房客對薄公堂,就連和自己親哥哥也時常鬧上法院,如今,官司纏身的張淑晶,又以兩人父母的訴訟代理人身分對哥哥提告,指控當初購買房產時購屋資金來自父母的存款,其中150萬係向銀行貸款,為了節省房貸利息才借用哥哥名義登記。但是現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哥哥應該要歸還房產給父母。但哥哥反駁,購買房產時父親有出資,其他款項都是他向銀行貸款並清償,房屋稅、地價稅和水電也都是由他支付,和父母之間沒有所謂借名登記的契約存在。
什麼是借名登記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一方只出名字做為登記之用,但實際上財產是屬於另外一方的,也都是由另外一方管理、使用和處分。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的原因繁多,例如規避稅捐、躲債、隱匿財產、共同出資等,本案根據張淑晶說法,哥哥與父母之間就是為了節省房貸利息,才成立的借名登記契約,由父母出資,哥哥出名。實務操作上,借名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可以類推適用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但畢竟借名登記契約不一定有白紙黑字,法院在判斷兩造間有沒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時,都必須透過間接的證據來佐證。本案中張淑晶主張父母與哥哥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但已終止,所以哥哥應該返還該屋,將該屋的名字登記為父母;但哥哥主張和父母間根本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自己才是所有權人。看到這裡,就可以知道重點在於雙方如何證明借名登記的存在與否,依照法院的判斷,不論是買房時的現金、房貸,買房後的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費等都是由父母所支出,就連修繕也都是由父母負責,可以認定哥哥及父母間確實存在有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登記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因此父母若主張終止,哥哥就必須把房產交還給父母,也就是房產的登記名義人必須改為父母的名字方為合法,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