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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要怎麼解約?

實務上常發生租約到房東房客未簽立新約房客繼續使用、房東繼續收租,此種情形租賃契約就會成為不定期租約,當租約變成不定期出約房東如果因房客經常遲繳租金或其他因素想收回來,該如何處理?

 

若有下列幾種情形會被認定是不定期租約:

1.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2.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3.契約訂立時就沒有約定期限。

 

不定期租約雙方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限制房東需於一定時間通知房客解約。

依民法第450條規定: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另外為了保障房客,要有下列幾種情形房東才能收回不動產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約非經公證程序,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實務上不定期租約就是沒有重新簽約,所以不太可能會有公證問題,換句話說房東可以進行買賣。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如果發現租約已經到期了,要再租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不再續約,若租約到期後才發現租約已到期仍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出新簽定出賃契約,房東應於租約到期前主動聯繫房客重新訂立新約,不想續約也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不再續租。